呼伦贝尔企业申请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的详细解析
呼伦贝尔企业申请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的详细解析
呼伦贝尔企业申请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的详细解析
以下是呼伦贝尔企业申请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的一般流程和注意事项解析:
一、相关政策依据
《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管理办法)于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该办法对债务工具类型予以细化,明确企业外债募集资金实际用途应与审核登记内容相一致,不得挪作他用,确保资金用途符合中国有关发展战略规划、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
二、申请流程
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需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开发建设的企业外债备案登记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进行办理。具体流程和要求可参照《企业借用外债备案登记办事指南》。
企业应准备齐全备案所需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借款意向书、财务报表、董事会决议等。
根据企业的性质和规模,向相应的发展改革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中央管理企业和金融机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
地方企业由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受理。
三、注意事项
提交申请主体:企业应当由企业控股企业总部(总公司、总行等)向发改委提交申请报告。但需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央企子公司报送借用外债信息以及子公司申请外债额度等,对于此类情况如何具体操作,有待观察。对于vie等特殊安排项下如何确定境内申请主体的问题,也尚待明确。
申请材料方面:相较于以往,办事指南新增了提供承销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和真实性承诺函,以及专业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和真实性承诺函的要求。需注意的是,这些新增文件的具体形式和内容要求尚未明确,可能会对项目时间表和工作开展带来挑战。例如,对于境外发行债券项目,可能需要在项目早期就向发改委提交外债申请,但交易各方通常在项目接近交割时才会完成相关文件的签署和出具。对于专业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需要明确其针对的具体内容范围。
间接借用外债与内保外贷模式:企业间接借用外债受发改委监管,构成“间接在境外借用外债”的条件之一是企业为“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即境内企业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或者净资产的任一指标占发行人/借款人同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数据比例超过50%,且经营活动的主要环节在境内开展或者主要场所位于境内(或者负责经营管理的管理人员多数为中国公民或者经常居住地位于境内的)。境外母公司拟在境外举借私募债,由境内子公司和孙公司为该贷款提供1年期以上跨境担保的情况,需要办理企业外债审核登记。
信息报送:若为中长期贷款,企业外债信息报送表中的主要承销商可写贷款方。但需关注56号令所规定的针对中介机构(承销商)的法律责任是否同样适用于贷款方,以及在国际银团贷款交易中,担任牵头行、安排行、代理行等角色的主体是否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新规衔接方面:对于2023年2月10日前根据2044号文取得发改委外债备案登记的中长期外债项目,企业根据2044号文已获得的发改委外债备案登记依然有效,此类项目无需仅因56号令施行而重新办理外债审核登记,但企业应按照发改委针对外债的有关要求遵守外债风险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规定。
企业在申请过程中,务必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手续,如有疑问,建议提前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政策可能会有所调整,建议关注相关的新通知和要求。具体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企业性质等因素而有所不同,详细信息可咨询当地发展改革部门。